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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办法(修订)

来源:原创  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74

中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办法(修订)

一、总  则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版)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认真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使发展党员工作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第二条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着重把那些在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第三条 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注意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职工和学生中,特别是在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中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第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党组织接受了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就表明党组织已经承担了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教育和考察的任务。党支部应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组织党员通过多种形式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联系和帮助(个别谈话或组织党课小组活动等),促使他们按照党员标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入党申请书是发展党员不可缺少的原始材料,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就要建立档案,作为发展党员的基础材料。
    第五条 确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组织团推优人选要参加各总支层面开设的党校初级班,学习《党章》等入党基础知识并进行考试(教师确立入党积极分子不需要参加初级培训),党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凡确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及时进行公示,并经学工部审核后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对各系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进行审议,(教师确立入党积极分子需党委会讨论通过)。审议通过后组织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团员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六条 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经常与他们谈心,交换意见,帮助其改正缺点,尽快进步。党支部要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的一些活动,同时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提出要求,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党委每年有计划地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内外的集中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结业时,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培养联系人每个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加以记载写实,指出优点和不足之处。这种培养教育和考察要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时间。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根据党员标准和本人表现,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初步确定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党校系统培训和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条 确定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初步确立为发展对象。对初步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和政治审查以后,由党支部委员会把符合党员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在确定重点发展对象的同时,要确定入党介绍人,介绍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支部确定。

    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对初步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九条 发展对象审。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和政治审查合格后,经学工部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通过,党委组织部正式备案(教师确立为发展对象需党委会讨论通过)。报送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团组织推荐表(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成绩合格证明、奖励材料、思想汇报、学习和综合测评成绩(学生)、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材料等。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条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学院党校对正式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公示。各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教师发展对象公示有党委组织开展),征求群众意见,以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群众意见作为衡量积极分子是否达到入党标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发展对象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要教育申请人忠诚老实,并将《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向其解释清楚。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地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十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认真听取发展对象的汇报和入党介绍人对其情况的介绍;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条 组织员谈话、总支审议党委在审批发展对象入党之前,先由党委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签名盖章。党总支对发展对象有关材料及培养谈话情况进行审议汇总。

    第十条 党委审批。党委在接到党总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将及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党委讨论前先由总支书记对该总支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等情况进行集中汇报党委全面审查发展对象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采取集体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预备党员宣誓。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总支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教师新党员宣誓有党委统一组织)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预备党员的决定郑重通知本人,同时指出预备期的努力方向和要求,并将其编入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内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期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上报党委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总支审议后,学院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表决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十条  上级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二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发展党员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条 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党组织对每一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都要及时热情地找他们谈话,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条 要本着“培养、发展工作重心前移”的原则,加强在低年级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力度。注意在新入学的学生中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根据新生的情况和思想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学生对入党的认识,教育、引导学生中的优秀分子靠近党的组织。对在中学或在低年级就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入校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学要加强培养工作,及时作为培养目标,在中学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期可连续计算,对表现突出、条件成熟的可适时发展。要通过入学阶段的教育,并采取参加党校培训等形式,把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起来,形成辐射作用,以便更快、更好地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毕业班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再发展。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是发展党员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十条 党支部是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关键。党支部应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党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好“入口”关。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程度,在每年年初(寒假前,一月份左右)制定年度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要通过党支部全体党员反复酝酿讨论,经党总支审核,报组织部备案,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学院发展党员规划。发展党员计划一经审查通过,党支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支部每年暑假前(六月份左右)对发展党员计划进行一次适当调整,经党总支审核,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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